为了加强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鼓励多出勤、出好勤、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为制定考勤制度。
(一)学校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
事 假
1、学校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因私事离开学校1天以上的,必须填写《学校工作人员请(休)假申请表》,以书面形式请假,并领取请(休)假审批通知单,请假1周以上的必须由中心校审批。
2、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离开学校或在请假规定的假期已过而不按时回学校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在1个月(以请假审批通知单为依据,按30天计算,含公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2)全年累计超过1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3)全年累计超过2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4)全年累计超过3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停发。
病 假
1、学校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因病离开学校1天以上的,必须填写《学校工作人员请<休》假申请表》,以书面形式请假,并领取请(休)假审批通知单。请假3个月以下的由学校审批,请假3个月以上的由学校提出意见后报中心校审批。
2、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离开学校或在请假规定的假期已过而不按时回学校上班的,按旷工处理。请假时间已过,确需继续请假的,需重新办理请假手续,累计请假时间超过1个月者,报中心校审批。
3、教职工请病假6个月以上的,学校每6个月要了解一次请假人的详细病情,并将有关情况及治疗记录或病历复印件等报中心校。
4、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请假审批通知单为依据,病假时间连续计算,含公休日等)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奖金按相同比例计发,下同),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工作年限 20年及以上的, 基本工作按90%计发。
(4)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其他职能部门授予或省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获得国家,省政府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市杰出教师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6)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及身患绝症者,病假期间基本的工资全发给。
其它规定的休假
1、婚假:婚假为期5天,晚婚者(即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
2、产假:产假为期90天。实行晚育(已婚妇女23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者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享受10日的看护假。
3、哺乳假: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哺乳假不超过半年,期间工资按总额的75%计发。
4、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死亡时,可给予丧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5、工作人员的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产假期间的寒,暑假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教职工需休上述假期,必须填写《学校工作人员请(休)假申请表》报学校审批,并领取请(休)假审批通知单。
(二)考勤制度
教职工要自觉执行学校的各顷规章制度。凡迟到,早退、缺勤及请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学校每天作息时间以学校作息时间表为标准,全体教职工必须提前10分钟到校,值日人员提前在开校门时间前到校做好值日工作。
2、建立岗位坐班制度,因故迟到要向校长说明原因,考勤情况每月累计一次。办公时间未经请假离校的作旷工处理。
3、旷工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取消其评优评先、晋职资格或扣发相应的补贴。
4、教工有事或因病确需请假的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半天至三天内由教导处批,三天以上由校长批。批准后填好请假单,并安排好课程报教导处。如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请假者,回校后当天向校长说明原因,并出示有关证明,补办请假手续,未补办请假手续作旷工处理。
5、请假期满,应依时返校并及时销假,如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回校上班者,必须电话,电报向校长续假。如果未依时返校,又未补办请假,续假手续,作旷工处理。